第2315669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4第2315669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1566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68330号“R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

第2315669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1566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68330号“R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虽为图形商标,但易被识别为字母“RDS”构成,与引证商标字母“RDS”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