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R-U”与“皓如HAORU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25“HAO-R-U”与“皓如HAORU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994371号“HAO-R-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299478号“皓如HAORU···

“HAO-R-U”与“皓如HAORU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94371号“HAO-R-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299478号“皓如HAORU及图”商标、第6395764号“HAOR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HAO-R-U”与引证商标二“HAORUO”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