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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14844图形与“W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6
第23314844图形与“W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3148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商标···

第23314844图形与“W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148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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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272823号“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电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灯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经图形化的“W”在书写方式、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上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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