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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朗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华盛钜”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2-06
郑州朗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华盛钜”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399267号“华盛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184804号“···

郑州朗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华盛钜”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99267号“华盛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184804号“钜盛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06164号“钜盛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不应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第18839597号“钜盛华”商标早于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不应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驳回复审程序获准初步审定,为在先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华盛钜”与引证商标一、二“钜盛华”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信托;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399267号“华盛钜”商标:

申请/注册号:2339926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5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郑州朗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典当(3609)、珠宝估价(3603)、募集慈善基金(3607)、融资服务(3602)、保险承保(3601)、信托(3608)、共用办公室出租(3604)、经纪(3605)、古玩估价(3603)、担保(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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