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侵害游戏中人物形象或虚拟形象制成的衍生品美术作品著作权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构成侵害游戏中人物形象或虚拟形象制成的衍生品美术作品著作权
销售根据计算机软件游戏中人物形象或虚拟形象制成的衍生品的,构成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
【基本案情】原告腾讯成都公司是“腾讯王者荣耀软件”的著作权人,庄子、梦奇是游戏软件中的人物形象,“鲲”是庄子的坐骑,该公司具有这些庄子、梦奇及相应皮肤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怡豪工艺品厂、美雅居玩具厂、德尚玩具公司(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冯德尚)未经许可在网店销售“鲲系列抱枕”、“梦奇系列毛绒玩具”,德尚公司甚至在网店标注其为“源头工厂、产品直销”。原告认为三被告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且德尚公司存在生产及恶意侵权的情节,要求三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涉案毛绒玩具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扬州中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但尚德公司的行为,仅能够证明被告曾参与了“鲲”产品制造的生产环节,不足以认定为案涉产品的生产者,判决三被告公司停止销售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权利人损失、合理维权费用7.5万。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知名游戏人物形象加强保护的典型案例。被告主要是因销售根据原告计算机软件游戏中人物形象或虚拟形象制成的衍生品而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原告创作游戏中人物形象或虚拟形象,最初主要目的应为推广游戏,而非主要通过复制美术作品或生产衍生物获取收益为目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是侧重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防止软件被复制、盗用、改版等。因此,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及公平保护角度看,对于游戏软件中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与一般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并不等同,保护程度应有所限制,构成侵权的,应在赔偿数额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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