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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37889号“粮硕”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14
第24337889号“粮硕”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37889号“粮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113632号“良硕”商标(以···

第24337889号“粮硕”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37889号“粮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113632号“良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35206号“哈罗老农 HELLO FARM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及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审查实践中存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面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面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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