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567352号“HONGT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14
第22567352号“HONGT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567352号“HONG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681937号“HONGT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00096号“hon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05421号“SN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430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509307号“雄厚Hong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类似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商标宣传材料; 3、引证商标一、二、五查询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HONGTO”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三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其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电池、蓄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