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80745号“鼎源 鼎源液压 江苏鼎源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DING YUAN YE Y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14
第24280745号“鼎源 鼎源液压 江苏鼎源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DING YUAN YE Y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80745号“鼎源 鼎源液压 江苏鼎源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DING YUAN YE 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122673号“鼎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73876号“鼎源DI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42826号“鼎源 DY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消费群体亦有所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加以区分。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经整体区别于“江苏”的地名含义,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另,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商业惯例,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不致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鼎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升降装置、机器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起重机、机器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江苏鼎源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部分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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