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610377号“西部农臻”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14
第24610377号“西部农臻”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10377号“西部农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78396号“西部农垦 WESTERN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78088号“西部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79829号“西部农垦 WESTERN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以及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中文认读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枸杞、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