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37673号“柑普人家 茶”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14
第24037673号“柑普人家 茶”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37673号“柑普人家 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555820号“柑普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15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67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内容、整体外观、识别特征、设计理念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产品宣传图片;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肉、鱼制食品、泡菜、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猪肉食品、肉、鱼制食品、泡菜、牛奶制品”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肉、鱼制食品、泡菜、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