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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MISHOP”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2-06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MISHOP”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990011号“MI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260452号“謎秀 M···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MISHOP”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990011号“MI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260452号“謎秀 Mi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52968号“my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93596号“mv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简介、企业变更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小米及MI商标注册的变更材料、最早使用资料、在国内其他类别商品上的商标注册证、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商标注册证、在国外的注册证;申请商标档案材料;申请人商标管理制度;部分行政裁定书及异议、宣告无效决定裁定、法院判决书;申请人部分产品图片、公司、生产车间、设备图片;2011-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统计证明、国税纳税证明、海关出口证明、部分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专项审计报告、部分宣传材料;行业协会推荐证明;申请人企业及小米MI商标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ISHOP”与引证商标一的字母部分“Mishow”、引证商标二“mySHOP”、引证商标三“mvshop”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990011号“MISHOP”商标:

申请/注册号:2299001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01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室内装饰设计(4217)、无形资产评估(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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