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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2831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4
第2332831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3283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7612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

第2332831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283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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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7612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60845号“爷孙俩YESUNL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70929号“BEST DAD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图形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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