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128793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第24128793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287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56711号【质量检测; 测量; 化学研究; 生物学研究; 气象信息; 材料测试; 计算机系统设计; 艺术品鉴定; 书画刻印艺术设计; 笔迹分析(笔迹学); 无形资产评估; 代替他人称量货物; 】“海鹰HaiYiNG及图”商标
第16830980号【科学研究; 质量评估; 地质研究; 化学研究; 车辆性能检测; 无形资产评估; 包装设计; 室内装饰设计; 服装设计; 软件运营服务[SaaS]; 】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实际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设计协议书》及发票;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情况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科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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