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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昕ANXI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7
申请人因第24590990号“安昕AN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12924号“安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39644···

申请人因第24590990号“安昕AN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12924号“安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3964487号“安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产品的照片、销售合同及收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一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带、奶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牛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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