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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验”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7
申请人因第24824134号“点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臆造性词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

申请人因第24824134号“点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臆造性词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2、申请人网络文化及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4、《统一认证产品业务使用协议》及说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点验”构成,该文字具有“逐一查对检验”的含义,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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