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396161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7
第23396161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96161号【广州市君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34754号【质量评估; 地质调查; 化学分析; 技术研究; 材料测试; 包装设计; 建筑学咨询; 计算机编程; 艺术品鉴定; 无形资产评估; 】“路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15436058号【计算机软件安装; 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 电子数据存储; 技术项目研究; 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软件更新; 恢复计算机数据; 计算机软件维护; 计算机系统分析; 计算机系统设计;】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同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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