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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银新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银新办公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哈尔滨市银新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银新办公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94935号“银新办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

哈尔滨市银新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银新办公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94935号“银新办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85766号商标、第30891595号商标、第18136491号商标、第274406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一、在第7类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第11类商品上: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在第16类商品上: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在第18类商品上: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194935号“银新办公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1194935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07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哈尔滨市银新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手提包式公文包(1802)、多用途手提袋(1802)、手提袋(1802)、工具袋(1802)、文件携带箱(1802)、帆布箱(1802)、手提包(1802)、公文包(1802)、包(1802)、人造革箱(1802)、带脚轮的背包(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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