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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云保久久科技有限公司 “IT保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IT保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454822号【北京云保久久科技有限公司】“IT保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

“IT保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54822号【北京云保久久科技有限公司】“IT保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851227号【公寓管理; 办公室(不动产)出租; 资本投资; 不动产出租; 商品房销售; 不动产代理; 不动产管理; 公寓出租; 保付代理服务; 】商标

  第20343421号【保险经纪; 保险承保; 保险信息; 保险咨询; 经纪; 募集慈善基金; 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 金融服务; 金融管理; 资本投资;】商标

  第15395402号【公寓出租; 经纪; 担保; 募集慈善基金; 信托; 金融赞助; 典当; 金融管理; 商品房销售; 不动产管理; 保险; 基金投资; 艺术品估价; 不动产代理; 】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英文“IT”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英文“IT”字母组成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454822号【北京云保久久科技有限公司】“IT保险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45482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7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云保久久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不动产管理(3604)、募集慈善基金(3607)、典当(3609)、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3602)、保险经纪(3601)、经纪(3605)、信托(3608)、期货经纪(3602)、担保(3606)、古玩估价(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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