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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15417号“银新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第61215417号“银新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5417号“银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5···

第61215417号“银新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5417号“银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59617号商标、第17068854号商标、第42978336号商标、第34540230号商标、第52066208号商标、第30891595号商标、第10760971号商标、第32368881号商标、第3236888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一、在第2类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第10类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在第11类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在第35类服务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第1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215417号“银新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1215417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07 国际分类:10类 医疗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哈尔滨市银新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医用手套(1004)、医用卫生口罩(1004)、口罩(1004)、医用隔离衣(1004)、医用隔尘卫生口罩(1004)、医学检查手套(1004)、医用防护服(1004)、医用防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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