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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320360号“SUPER MILLION HAIR”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2-07
国际注册第1320360号“SUPER MILLION HAIR”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0360号“SUPER MILLION H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

国际注册第1320360号“SUPER MILLION HAIR”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0360号“SUPER MILLION H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8044960号“SUPER BILLION H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产生混淆。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喷发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染发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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