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43330号“大爱恩行”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01
申请人因第24043330号“大爱恩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3053650号“大爱通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含义、字形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巨大,无可能及事实上均未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推广使用已取得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广告;广告宣传”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大爱恩行”与引证商标“大爱通行”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地缘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