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法咖啡酒吧KARFA BAR LOUNGE CAF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01
申请人因第24194077号“卡尔法咖啡酒吧KARFA BAR LOUNGE CA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52772号“卡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12962号“喀法咖啡Kaf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单列一行且居显著识别位置的“卡尔法”文字与引证商标一“卡法”文字、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喀法咖啡”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