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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秀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鲜蜂”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1
杭州秀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鲜蜂”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09月07日对第15611868号“爱鲜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

杭州秀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鲜蜂”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07日对第15611868号“爱鲜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爱鲜蜂”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407831号“爱鲜蜂Beequi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07830号“爱鲜蜂Beequi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若被核准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部分微博宣传图片、申请人软件信息截屏;3.网易财经、新浪新闻中心、搜狐网等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公告,说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特含义,不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多数证据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能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52期(2017年5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二均由申请人于2014年4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2月27日初步审定,于2015年5月28日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软件运营服务等服务、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8类、第42类、第35类、第9类等商品类别上共注册有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九把刀”、“下厨房”、“人人车”、“棒约翰”等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42类软件运营服务等服务、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其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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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调整范围。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8类、第42类、第35类、第9类等商品类别上共注册有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九把刀”、“下厨房”、“人人车”、“棒约翰”等与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家姓名、APP名称、餐馆品牌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或已在审查、异议程序中被驳回或不予注册,或处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爱鲜蜂”商标为非固定词组搭配,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爱鲜蜂”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复制摹仿行为明显,具有误导公众、牟取利益的故意,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无法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上述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5611868号“爱鲜蜂”商标

申请/注册号:15611868 商标申请日期:2014-10-30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5-09-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5-21 专用权期限:2015-12-21至2025-12-20

申请人:杭州秀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0901)、电子防盗装置(0920)、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0901)、导航仪器(0907)、电池(0922)、测量器械和仪器(0910)、眼镜(0921)、计算机软件(已录制)(0901)、计算机游戏软件(0901)、电子出版物(可下载)(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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