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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领商贸有限公司“都市购实惠 购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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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领商贸有限公司“都市购实惠 购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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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第21881019号“都市购实惠 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北京尖点国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7984992号“购 V”商标近似。该商标与深圳市中网一号商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2501105号“购”商标近似。该商标与湖南掌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4767470号“购 60”商标近似。该商标与孝义市义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在先的第18070408号“购”商标近似。该商标与刘颂军362325197501063624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7624068号“购 5GSC.COM”商标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84992号“V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01105号“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67470号“60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70408号“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624068号“购 5gsc.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共存。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标志,并据此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以下申辩意见: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3、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获奖证明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即使同时使用于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都市购实惠 购”易使消费者将其理解为一种广告宣传语,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当作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标识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1881019号“都市购实惠 购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1881019 商标申请日期:2016-11-11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济南中领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进出口代理(3503)、市场营销(3503)、广告宣传(3501)、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3502)、替他人推销(3503)、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3506)、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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