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同舟”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8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同舟”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93276号“同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568800号“同舟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存在瑕疵,恳请待引证商标最终确权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技术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同舟”与引证商标“同舟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93276号“同舟”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9327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7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软件运营服务(SaaS)(4220)、计算机系统设计(4220)、云计算(4220)、计算机软件维护(4220)、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4220)、计算机软件更新(4220)、计算机编程(4220)、计算机技术咨询(4220)、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4220)、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4220)、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4220)、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4220)、计算机软件设计(4220)、信息技术咨询服务(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