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环昇旺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2411988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8
江苏骏环昇旺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2411988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198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30208号“海鹰 Hai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56251号“LFY H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23920号“TYK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设计协议书及发票;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情况。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于数据处理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19887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1988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5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江苏骏环昇旺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数据处理设备(0901)、磁性身份识别卡(0901)、现金收入记录机(0902)、便携式计算机(0901)、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0901)、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0901)、现金收讫机(0902)、自动提款机(0902)、密码磁卡(0901)、智能卡(集成电路卡)(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