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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顺 DING SHU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02
申请人因第23606137号“顶顺 DING SH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66460号“DING S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

申请人因第23606137号“顶顺 DING SH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66460号“DING S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辨识度,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顶顺物流运输照片;发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铁路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顶顺 DING SHU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DING SHUN”,两者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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