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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好太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好太太智家”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苏州好太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好太太智家”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72940号“好太太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

苏州好太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好太太智家”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72940号“好太太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45997号、第51946038号、第52824864号、第58443165号、第58453944号、第58468447号、第58468511号、第58477048号、第58564063号、第58577717号、第20074259号、第21175969号、第24006859号、第40024285号、第42020681号、第56009641号、第30898260号、第35306656号、第35306656A号、第35306685号、第504341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信息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十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十一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一、二十一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至二十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至二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至二十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672940号“好太太智家”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 可视电话; 电子监控装置; 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 烟雾探测器; 电锁; 电门铃; 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 门窥视孔(广扩镜); 防盗报警器 

类似群 0901;0907;0908;0913;0920;

申请/注册号 58672940 申请日期 2021年08月23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苏州好太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293号4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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