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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畅安changan”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5
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畅安changan”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2850296 9 2017年02月17日 畅安 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285···

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畅安changan”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2850296 9 2017年02月17日 畅安 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50296号“畅安chang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270662号“畅安”商标、第3265109号“安畅HIGHWAY及图”商标、第970538号“changan”商标、第1167409号“chang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企业简介及典型客户说明;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相关证书复印件;

  4、公司相关软件著作权、专利及授权号清单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注册号 22850296 申请日期 2017年02月17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北京畅景立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海淀区知春路108号2号楼1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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