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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球工贸有限公司“天球及图”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南京天球工贸有限公司“天球及图”商标注册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322687号“天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25169号“天球”···

南京天球工贸有限公司“天球及图”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22687号“天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25169号“天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5018820号“环奥 huan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供了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存在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天球”与引证商标一“天球”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或地板用抛光剂、地板蜡、地板防滑液、地板防滑蜡、研磨纸、地板用液体抛光剂、地板用天然蜡、地板抛光剂、玻璃砂布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相区别。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或地板用抛光剂、地板蜡、地板防滑液、地板防滑蜡、研磨纸、地板用液体抛光剂、地板用天然蜡、地板抛光剂、玻璃砂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22687号“天球及图”商标:

天球  

申请/注册号:2432268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南京天球工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地板防滑蜡(0303)、地板用液体抛光剂(0303)、地板抛光剂(0303)、地板防滑液(0303)、地板用天然蜡(0303)、地板蜡(0303)、家具或地板用抛光剂(0303)、玻璃砂布(0304)、研磨纸(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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