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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祥发服饰有限公司“奥斯润A.S.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5
全椒县祥发服饰有限公司“奥斯润A.S.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3341899号“奥斯润A.S.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系对在···

全椒县祥发服饰有限公司“奥斯润A.S.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341899号“奥斯润A.S.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系对在先“奥斯润”商标的延续注册。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37971号“奥润AORUN”商标、第9156495号“奥润”商标、第6157469号“A.S.R allstarrepublic.com”商标、第18166967号“奥森诺ASR AUSENROL”商标、第15866074号“AS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婚纱、高统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性汉字“奥润”,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均含有显著外文“ASR”。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341899号“奥斯润A.S.R”商标:

申请/注册号:2334189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1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全椒县祥发服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5)、服装(2501)、服装(2502)、连衣裙(2501)、服装(2504)、婚纱(2513)、上衣(2501)、帽(2508)、成品衣(2501)、鞋(2507)、袜(2509)、服装(2503)、裤子(2501)、大衣(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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