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广东星辉天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霸王之业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7
广东星辉天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霸王之业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3592219 41 2017年04月14日 霸王之业 广东星辉天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3592219号“霸王之业及图”商标(以···

广东星辉天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霸王之业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3592219 41 2017年04月14日 霸王之业 广东星辉天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92219号“霸王之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761288号“霸王之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截图;网络媒体报道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霸王之业”与引证商标“霸王之剑”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品/服务 游戏器具出租; 查看详细信息

类似群   4105;

申请/注册号 23592219 申请日期 2017年04月14日 国际分类 41

申请人名称(中文) 广东星辉天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园高唐新建区广州互联网产业园1号楼A301、B301、C301房

初审公告期号 1640 注册公告期号 1652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9年03月20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06月21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6月21日 至 2029年06月20日


上一篇:辽宁华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聊味道”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北京亦庄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9310518图形商标撤三注册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