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2436544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0
云南润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2436544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654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10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结构、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差异明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合作书及发票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的金或金箔、首饰盒、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已在中国注册,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保护,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而不致导致消费者混淆的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65449号图形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4365449;申请日期:2017年05月26日;国际分类:14;申请人名称(中文):云南润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西二环路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