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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万诚纸管有限公司“万诚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0
卫辉市万诚纸管有限公司“万诚及图”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799614号“万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商号,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

卫辉市万诚纸管有限公司“万诚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799614号“万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商号,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21576号“萬诚彩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27935号“万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76493号“万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513283号“万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外形、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箱、纸制或纸板制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印刷品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复写纸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鲜袋、包装用塑料膜等器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纸、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万诚”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萬诚(“萬”为“万”的繁体形式)”、引证商标二、三“万成”及引证商标四“万城”文字构成相近,且呼叫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99614号“万诚及图”商标信息:商品/服务:模型材料 ;类似群1620;申请/注册号23799614;申请日期2017年04月26日;国际分类16;申请人名称(中文)卫辉市万诚纸管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李源屯镇董庄村;初审公告日期2019年03月20日;注册公告日期2019年06月21日 ;专用权期限2019年06月21日 至 2029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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