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木屋烤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木屋烤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2日对第37948192号“木屋烤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47988号“木屋及图”商标,第32074924、38555694号“木屋烧烤”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2、被申请人多次摹仿并抢注他人商标,囤积大量商标,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意图通过囤标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木屋烧烤”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成为识别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木屋烧烤”属于申请人的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4、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欺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信息;
2、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3、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4、在先案件裁定书;
5、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6、申请人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商标使用证据;
7、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纳税等经营情况证据;
8、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所获荣誉证据;
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谭启成于2019年5月5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4、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时间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5、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与奶饮品牌“鹿角巷”文字构成相近的“鹿角座”、与知名食品品牌“今麦郎”文字构成相近的“今麦缘”、与奶茶品牌“皇茶”文字构成相近的“皇茶之恋”、与知名纸类品牌“心相印”文字构成相近的“先相印”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调整的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饭店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提供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虽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可以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但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以“木屋烧烤”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多次摹仿并抢注他人商标,意图通过囤标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该规定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中,据查明的事实5,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与奶饮品牌“鹿角巷”文字构成相近的“鹿角座”、与知名食品品牌“今麦郎”文字构成相近的“今麦缘”、与奶茶品牌“皇茶”文字构成相近的“皇茶之恋”、与知名纸类品牌“心相印”文字构成相近的“先相印”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商标设计来源进行解释,也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四、此外,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7948192号“木屋烤季”商标:
申请/注册号:37948192 商标申请日期:2019-05-05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20-04-20 注册公告日期:2021-09-07 专用权期限:2020-07-21至2030-07-20
申请人:谭启成
商品/服务项目: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咖啡馆(4301)、餐厅(4301)、酒吧服务(4301)、茶馆(4301)、提供野营场地设施(4302)、动物寄养(4305)、养老院(4303)、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4)、烹饪设备出租(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