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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昂星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gates及图形”商标专用权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
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上海海关关于安庆昂星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gates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正时皮带轮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7〕第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7〕第117号当事人姓名/名称:安庆···

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上海海关关于安庆昂星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gates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正时皮带轮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7〕第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关知字〔2017〕第117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安庆昂星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408961403

 

法定代表人:汪节桥

 

住址/地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宜光东路70号二楼

 

当事人委托上海航丰报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德国一批正时皮带轮。经查,有标有“gates及图形”商标的正时皮带轮2160个,价值FOB19548美元。对于上述货物,“gates及图形”权利人盖茨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上使用的“gates及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gates及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gates及图形”商标的正时皮带轮2160个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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