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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珍|草|本| Shi Zhen The Herb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02
申请人:时珍本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3632263号“|时|珍|草|本| Shi Zhen The Her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820269号“时珍养生堂”···

申请人:时珍本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32263号“|时|珍|草|本| Shi Zhen The Her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820269号“时珍养生堂”商标、第6721108号“李时珍及图”商标、第17979684号“艾•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图形、文字构成、含义、创意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同时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造成混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时珍草本”商标注册在先证据;实际在先使用和相关部门批准“时珍”商标使用的文件及证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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