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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FOLLOW”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2-16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FOLLOW”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1282599号“FOL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FOLLOW”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1282599号“FOL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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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839347号“FOLLO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59224号“FOLLOW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54619号“FOLL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59010号“FELLOW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查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8年2月5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3915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0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三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程序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的的商评字[2017]第0000112637号决定予以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一、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的文字部分中的英文“FELLOW”首尾字母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申请/注册号:21282599 商标申请日期:2016-09-12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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