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辰及图”与“POWSHEN BS 宝辰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6
“宝辰及图”与“POWSHEN BS 宝辰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44385号“宝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336830号“POWSHEN BS 宝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30910号“LEDC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焊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焊设备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均为“宝辰”,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