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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合熊猫王子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2469928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6
四川泰合熊猫王子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2469928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6992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具有显···

四川泰合熊猫王子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2469928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992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297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297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申请人经营范围不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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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均为熊猫图案,且双方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为动物提供食宿、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699285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69928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2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四川泰合熊猫王子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动物寄养(4305)、餐厅(430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会议室出租(4302)、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4)、酒吧服务(4301)、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4306)、养老院(4303)、临时住宿处出租(4301)、咖啡馆(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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