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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喜儿歌及图”与“家禧及图”商标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9
“家喜儿歌及图”与“家禧及图”商标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00982号“家喜儿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47512号“家禧及···

“家喜儿歌及图”与“家禧及图”商标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00982号“家喜儿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47512号“家禧及图”商标、第17643529号“嫁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儿歌”使用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家喜”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部分“家禧”、引证商标二“嫁喜”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00982号“家喜儿歌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0098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2 国际分类:38类 通讯服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佳旭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3802)、信息传送(3802)、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3802)、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3802)、计算机终端通讯(3802)、无线电广播(3801)、提供互联网聊天室(3802)、提供在线论坛(3802)、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3802)、电视播放(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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