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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裕ZHONGYU”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7
“中裕ZHONGYU”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滨州中裕食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万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2196796号【树木; 未加工木材; 宠物用香沙; 】“中裕ZHONG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

“中裕ZHONGYU”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滨州中裕食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万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2196796号【树木; 未加工木材; 宠物用香沙; 】“中裕ZHONG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且第18748490号【坚果(水果); 新鲜甜菜;】“中裕脆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若引证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于滨州中裕食品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2、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坚果(水果)、新鲜甜菜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裕ZHONGYU”中的汉字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的文字中,二者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坚果(水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坚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的使用证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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