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公布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十大消费维权打假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
3月15日,由安庆市政府主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等承办的2019年安庆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在南翔光彩国际家居博览中心举行。
在当天的活动上,公布了2018年度安庆市有关行政部门十大消费维权打假案例、市消保委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同时公布了安庆市2018年放心消费示范单位(21家)、2018年度网络诚信示范企业、安庆市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2018年度安庆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分别为:消失的尾款,汽车纠纷维权案;皮毛大衣被毁、洗衣店服装干洗纠纷维权案;售给未成年人手机纠纷维权案;黄金手镯不足金,商品质量纠纷维权案;分期贷,小额担保服务纠纷维权案;上门推销、净水机爆炸纠纷案;皮服过敏、染发纠纷赔偿案;停课退费、天声琴行消费调解案;储藏不当、瓶装椰汁变质维权案;1元换购,不履行乳饮换购承诺维权案。
2018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打假案例分别为:
1、安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查处的蓝景房产中介不履行中介费返点承诺案
2018年12月,市民陈先生通过“市民心声”投诉反映:2018年7月,通过“蓝景房产”中介公司用房票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买房之前陈先生了解到,2017年5月,安庆城区67家已备案房地产中介公司曾共同发起“将房票购买二手房的买受方佣金按照实收佣金额返还30%给房票持有者”的社会承诺,于是在签订买房合同时询问了“蓝景房产”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这项优惠政策,对方的回答是“以前有,现在房源紧俏,这个优惠没有了”。后陈先生通过其它中介公司了解到该承诺一直在兑现,就觉得“蓝景房产”不仅违背了当初的承诺,并且已涉嫌隐瞒和欺骗,要求主管部门督促蓝景中介公司履行承诺。
接到投诉后,市住建委房地产市场处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了解,情况属实,责令蓝景中介公司履行承诺。蓝景中介公司最终将买受方实收佣金的30%返给了陈先生。
2、安庆市卫生健康委查处的安庆燕堡仕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游泳场馆违反卫生管理规定卫生设施(浸脚池)未正常使用案
2018年3月2日,市卫计委卫生监督局执法人员对安庆燕堡仕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游泳场馆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游泳池水质检测结果未公示,男女浸脚池未放水,浸脚池未正常使用等问题,卫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整改意见书,该游泳场馆也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在2018年9月17日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仍然出现上述问题,未能按要求落实到位,属于逾期不改。同时,市疾控中心在2018年7月18日的检测报告单显示,该单位泳池水尿素和游离余氯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卫生执法人员对现场有关证据进行了收集、制作了笔录、意见书。
依据《公场共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停止使用、拆除卫生设施设备和第八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机关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整改。
3、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储存假冒防水卷材案
2018年4月26日,当事人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置地柏悦中心” 防水工程工地负责人麻海珍,从一上门推销防水卷材人处,购进标注有“CKS科顺”、“APF”字样的“科顺”APF-500防水卷材660卷(出厂日期2018年4月19日)。上述防水卷材经“科顺”注册商标持有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在置地柏悦中心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上述侵权“科顺”牌防水卷材5卷,剩余655卷储存在仓库内尚未使用,即被全部依法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655卷;罚款人民帀100000元整。
4、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安庆市宜秀区永峰塑料制品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案
2018年,在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中,该局对安庆市宜秀区永峰塑料制品厂生产的标称“承重2kg和3kg”的两批次塑料购物袋产品实施了监督抽查,抽取样品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产品厚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易破损,不能承载相应的重量。
经安庆市工商质监局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的上述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共计6.5万条,根据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对生产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启动缺陷产品召回程序,要求企业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塑料购物袋。
5、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安徽省欧诗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侵权伪劣化妆品案
2018年下半年,桐城市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大关镇卅铺村青龙组12号安徽省欧诗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并涉嫌侵权假冒。经初步查明,安徽省欧诗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授权委托情况下,无证生产侵犯注册商标化妆品yaFU®雅芙粉饼118524盒(市场价格10元/盒,共计1185240.00元)、“MAC”眼影54255盒(市场价格800元/盒,共计43404000.00元)、“VICTORIA'S SECRET”眼影1440盒(市场价格315元/盒,共计453600.00元)、“MAYBELLINE NEWYORK”眼影8736盒(市场价格169元/盒,共计1476384.00元)、“SEPHORA”眼影3264盒(市场价格399元/盒,共计1302336.00元),共计159762盒,涉案金额高达47821560.00元。
目前,此案桐城市检察院已批捕犯罪嫌疑人4人,桐城市公安局正在侦办之中,并由省公安厅进行挂牌督办。
6、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潜山市广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2018年4月18日,潜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潜山县广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单页和三折页印刷品广告1300份,面积50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牌一块,上述房地产广告中均含有“广源置业项目,毗邻公园的最后一块风水宝地”、“占据最佳景观位置·完美演绎自然精髓”、“绝版多层 公园观景高层”等内容。
潜山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广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涉案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在其自行和委托他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使用以上内容,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八)项禁止的使用绝对化用语和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八)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00元罚款。
7、潜山市烟草专卖局查处的张勇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7年4月25日,潜山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在潜山县天柱山收费站附近,对举报涉嫌贩烟的闽DX7☆☆D和DW1☆☆T两辆机动车依法实施检查,当场该在两车内查获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卷烟84mm “冬虫夏草(硬盒)” 2970条,案值297万元。当场抓获嫌疑人张某、李某强、曹某顺。案发后,潜山县烟草专卖局在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至潜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经检测,该批卷烟全部为假烟。
潜山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25日以“张某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潜山县公安部门和烟草部门多次前往福建、江西、河南、安徽合肥等地侦查、调查、取证,锁定犯罪嫌疑人主犯吴某某、李某火(另案处理),并在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将其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强、曹某顺于2017年6月1日被逮捕。经查,此案涉案金额共计376.96万元。
2018年7月16日,潜山县人民法院对 “4.25”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被告人曹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李某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8、太湖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的安徽某畜禽公司经营无批准文号的兽药案
2018年4月23日,根据市农委《关于印发安庆市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农【2018】16号)和省农委《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假劣兽药查处工作的通知》(皖农牧函【2018】373号)的要求,太湖县农业委员会组织执法人员对安徽XM畜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标签标注生产厂家为安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008)120012054,生产批号为2018020101,生产日期为20180209,规格为100ml/瓶的复方妥曲珠利饮水剂,兽药批准文号已于2013年过期,未继续取得农业农村部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2018年4月26日,太湖县农业委员会向安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寄出了《兽药监督检查产品确认通知书》,通过快递查询,2018年4月27日该公司已签收。至2018年5月22日,超过15天,太湖县农业委员会未收到生产企业产品确认函,视为对该产品的确认。太湖县农业委员会遂于2018年5月7日以涉嫌经营无批准文号的兽药立案;2018年5月9日,太湖县农业委员会执法人员到安徽XM畜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照片,询问公司委托的法人代表副总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身份证、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安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等复印件,公司采购入库单电子打印件及销售领料单电子打印件。
经查:该批兽药是2018年2月27日从安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货的,共进了400瓶,进价20.00元/瓶,货值8000.00元;销价22.00元/瓶,已销售292瓶,销售额6424.00元。库存108瓶,经请示农委领导,现场予以查封,并制作了查封现场笔录和查封决定书。
该机关于2018年 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该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无批准文号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该机关集体讨论,责令其停止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查封的复方妥曲珠利饮水剂兽药108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24.00元;处罚款人民币16000.00元整。
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处罚决定,本案于2018年7月23日结案。
9、望江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的张某才销售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2018年4月11日,望江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县个体工商户张某才的种子经营店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油春1204”大豆种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标签未标注:注册地址、检测日期、质量保质期、信息代码、风险提示、咨询服务等信息,包装内也未见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执法人员对张某才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张某才承认种子是其经营的,购进的与检查的种子数量是一致的,数量为16袋(5公斤/袋),没有销售,本案总货值为800.00元。
望江县农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认定张某才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大豆种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并于2018年4月22日,向张某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张某才未向县农业委员会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2018年4月30日,望江县农业委员会认为张某才销售的大豆种子未按《种子法》规定标注标签内容,应按“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之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张某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伍仟零柒拾元(5070.00元)的罚款。
10、大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大观区老林鸭脖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卤制品”案
2018年4月18日,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两名中学生在安庆市大观区老林鸭脖店购买并食用卤制品后,发生身体不适现象,有头晕乏力,并有手指、口唇发黑现象。接到投诉举报后,大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安庆市疾控中心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安庆市大观区老林鸭脖店经营者在自家加工卤制品,超限量添加亚硝酸钠,造成两名消费者在食用该店卤制品后发生了亚硝酸盐中毒。
由于情节严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规范食品安全管理秩序,大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现该案已办结。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该经营者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款一万元,民事公益诉讼判处罚款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