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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集协为46首音乐电视作品维权终审获胜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0
音集协为46首音乐电视作品维权终审获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金夜良宵陶然娱乐有限公司(简称金夜娱乐公司)告上法庭一案。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金夜娱乐公司···

音集协为46首音乐电视作品维权终审获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金夜良宵陶然娱乐有限公司(简称金夜娱乐公司)告上法庭一案。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金夜娱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令:金夜娱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支付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4.8万余元,驳回音集协其他诉讼请求。

  音集协诉称,该协会于2008年7月22日~2008年11月13日先后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星工场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等多家音像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广播权、复制权,以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的相关权利。音集协认为,金夜娱乐公司在未缴纳作品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卡拉OK歌厅中使用音集协管理的46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放映权、复制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金夜娱乐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金夜娱乐公司辩称,该公司经营的营业场所中确实使用了这46首音乐电视作品,但这是该公司更换的设备中自带的。目前,该公司已经删除了上述歌曲,并同意支付使用费,但是对于音集协主张的20万元,该公司认为没有依据,不同意该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金夜娱乐公司停止使用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并向音集协支付赔偿金4.2万元,赔偿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余元,驳回音集协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金夜娱乐公司对赔偿数额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和知名度、作品的具体使用方式、歌厅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二中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音集协为46首音乐电视作品维权终审获胜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成立于2008年,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管理录音录像制品/音乐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的主要业务是根据会员授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通过本身具有的广泛代表性和集中行使权利的方式,在卡拉OK、互联网、实体场所背景音乐等权利人难以行使权利的领域向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将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音集协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018年6月,音集协以“守正创新、不辱使命”为理念,果断清除历史积弊,建立起自己在全国范围的许可队伍,实现了自2018年伊始许可收入的快速增长,获得了广大会员由衷的信任和支持。音集协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生效为契机,以会员的需求为使命,奋力开拓新业务新领域;音集协以透明、高效为目标,全面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的数字化进程;音集协以勤勉、奉献为标准,淬炼出一支坚强团结的从业队伍;音集协在实践中勇于探索,理论上敢于创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思考,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蓬勃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直以来,音集协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会员及管理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数量、著作权使用费收入和分配额连创历史新高,荣获“2020年度中国版权金奖管理奖”和民政部“我为企业减负担”两次通报表扬。音集协将借着党的二十大东风,奋发有为、积极进取,为开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美好的未来再创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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