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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得利 极之青汁”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02
申请人因第23387321号“三得利 极之青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在以青汁为原料的营养补充剂上,申请商标中的“青汁”是对商品原料的如实···

申请人因第23387321号“三得利 极之青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在以青汁为原料的营养补充剂上,申请商标中的“青汁”是对商品原料的如实描述,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曾对指定商品进行限定,将指定商品表述为“青汁膳食补充剂”,被商标局要求补正,现又以引发误认为由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仍愿意将申请商标进行限定,且申请人已明确声明放弃“青汁”二字专用权。与申请商标相对应的第19745577号外文商标已核准注册。与本案情形相近的的23387320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综合上述情形,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介及产品介绍、百度百科等对“青汁”的释义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青汁”,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营养补充剂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已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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