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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广DAOGUAN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10
申请人因第24809322号“道广DAOGU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924287号“广道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

申请人因第24809322号“道广DAOGU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924287号“广道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道广”、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广道”,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药用胶囊;医药制剂;医用药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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