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Hua”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5
“DongHua”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291502号“DongH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98306号“Donghua”商标、第19315760号“东华广信 DongHua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13897986号“动哈 Dongha.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压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DongHu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控制板(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显示器;油表;阀门压力指示栓;测压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压力显示器;油表;阀门压力指示栓;测压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