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9716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24
第1319716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97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57047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00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极为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和隔离观察的情形下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