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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亚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第2433530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8
英国亚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第2433530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353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

英国亚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第2433530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353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30143号、第7234223号、第7234184号、国际注册第1189929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图、视觉效果、含义、设计风格等方面均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四、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五、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目的是为了自身企业发展需要,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不存在任何抄袭、摹仿行为,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符合《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他商标注册资料、申请人商标信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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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组合方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人在多个商品与服务类别上大量抄袭摹仿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其行为明显有不正当意图,属于囤积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35309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3530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英国亚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无酒精果汁(3202)、起泡饮料用粉(3203)、格瓦斯(无酒精饮料)(3202)、矿泉水(饮料)(3202)、起泡水(3202)、葡萄汁(3202)、麦芽啤酒(3201)、无酒精饮料(3202)、啤酒(3201)、姜汁啤酒(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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