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流香”与“土留香”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20
“土流香”与“土留香”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792143号“土流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39374号“土留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3792143号“土流香”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9214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5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重庆土流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备办宴席(4301)、餐厅(4301)、饭店(4301)、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4)、茶馆(4301)、咖啡馆(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动物寄养(4305)、养老院(4303)、活动房屋出租(4302)